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财保9号之一
申请人:余波,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
申请人:夏又喜,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昌吉市。
申请人余波与被申请人夏又喜因借贷合同纠纷,申请人余波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又喜价值2166000元的财产,并提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又喜价值216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