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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4财保9号之一

余波、夏又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余波;夏又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财保9号之一

申请人:余波,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

申请人:夏又喜,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昌吉市。

申请人余波与被申请人夏又喜因借贷合同纠纷,申请人余波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又喜价值2166000元的财产,并提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又喜价值216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