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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25财保4号

杨树芹、张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树芹;张文学;张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25财保4号

申请人:杨树芹,女,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

申请人:张文学,男,199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

申请人:张文志,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树芹诉被申请人张文学、张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市齐元铭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杨树芹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金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郄本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