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黔038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国酒新城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2736621432Y。负责人孙正彪,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主持该局全面工作。委托执行代理人陈前永,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经营场所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太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20382MA6EBYPR3J。经营者宦顶文,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仁怀市大坝镇五岔村关庄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4********。案由:娱乐场所文化管理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仁综执)文罚字〔2017〕第F-00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4日22时00分至2017年12月24日22时20分,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人员宋某(C1502688)、熊某(C1502617)、陈某(C1502631)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太白路的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进行检查,该会所共15间包房,其中15间包房正在营业中。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询问该会所负责人宦顶文,其自述目前已取得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20382MA6EBYPR3J),其余相关证照正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中。执法人员查看《营业执照》,执照显示经营者宦顶文,名称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经查,发现该会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而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后,于2018年4月25日向该会所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5月9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执行人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的经营者宦顶文送达了(仁综执)文罚告字〔2017〕第F-00008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之规定,应当给行政处罚。同时,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存在扰乱社会公平秩序,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拟对该会所作出依法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如不服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其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将在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其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但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经营者宦顶文未在告知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于2018年5月17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作出(仁综执)文罚字〔2017〕第F-00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决定对该会所作出依法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并于2018年5月17日向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经营者宦顶文进行了送达。之后,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又于2018年8月14日再次向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经营者宦顶文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11月19日向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在该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取缔义务,请执行人遂于2018年1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确已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娱乐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其作出取缔的行政处罚,是其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且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经申请人催告仍拒不履行,完全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作出的(仁综执)文罚字〔2017〕第F-00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仁怀市天豪娱乐会所经营者宦顶文应自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取缔该娱乐会所。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长杰
审判员 伍成烨
审判员 蔡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