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824行审2号

武平县国土资源局、钟正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武平县国土资源局;钟正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824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19834P,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肖平,局长。 被执行人钟正东,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钟正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6年10月份开始,擅自占用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的土地建哆咪游乐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据此于2018年5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及《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武国土资罚字〔20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额为人民币肆万捌仟玖佰贰拾捌元捌角(1630.96平方米×30元/平方米=48928.8)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字〔20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送达之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字〔20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即拆除被执行人钟正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由武平县城厢镇人民政府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组织实施。 二、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内容,即被执行人钟正东缴交罚款计人民币48928.8元。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权斌

审判员  阙美琴

审判员  王立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蔡玲

书记员陈燕青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