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21民初10号之二
申请人:古毓阳,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
申请人:窦精军,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申请。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审判员 戴晓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