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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21民初10号之二

古毓阳、窦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古毓阳;窦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21民初10号之二

申请人:古毓阳,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

申请人:窦精军,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申请。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审判员  戴晓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