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黔0521司惩1号 被拘留人何志平,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执行潘永芳、何顺芬申请执行何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志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期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何志平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