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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辖终37号

季佳宁、义乌市赛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章微勇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季佳宁;义乌市赛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章微勇;邹春香;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春香,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佳宁,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

被告:义乌市赛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义乌市赛宝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章微勇。

原审

被告:章微勇,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审

被告:龙静,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邹春香因与被上诉人季佳宁、原审被告义乌市赛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章微勇、龙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202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邹春香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公司即义乌市赛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在义乌市,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吴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