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0105民初10319号

俞旭阳与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商报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15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俞旭阳;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商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5民初10319号

原告:俞旭阳,男,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平,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格根西街内蒙古红十字会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郭大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又才、钱丽超,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商报社,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东,该公司社长。本院受理俞旭阳诉内蒙古时代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内蒙古商报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根据被告内蒙古商报社、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内蒙古商报社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赛罕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格根西街内蒙古红十字会综合楼四层。其住所地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被告内蒙古商报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内蒙古商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莉

人民陪审员 朱慧龙

人民陪审员 徐九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