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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11民初13号

原告蒋剑萍与被告陈森华、彭跃、株洲市动力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剑萍;陈森华;彭跃;株洲市动力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11民初13号申请人蒋剑萍,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

被

申请人:陈森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

被

申请人:彭跃,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

被

申请人:株洲市动力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森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蒋剑萍诉被告陈森华、彭跃、株洲市动力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剑萍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森华、彭跃、株洲市动力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蒋剑萍以其名下位于天元区泰山路明月湖小区别墅C61(不动产权证书号:00144588株国用(2004)字第B11587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森华、彭跃、株洲市动力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蒋剑萍名下位于天元区泰山路明月湖小区别墅C61(不动产权证书号:00144588株国用(2004)字第B11587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

人民陪审员  喻朝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孔维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