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11民初13号申请人蒋剑萍,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
被
申请人:陈森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
被
申请人:彭跃,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
被
申请人:株洲市动力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森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蒋剑萍诉被告陈森华、彭跃、株洲市动力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剑萍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森华、彭跃、株洲市动力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蒋剑萍以其名下位于天元区泰山路明月湖小区别墅C61(不动产权证书号:00144588株国用(2004)字第B11587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森华、彭跃、株洲市动力港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蒋剑萍名下位于天元区泰山路明月湖小区别墅C61(不动产权证书号:00144588株国用(2004)字第B11587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
人民陪审员 喻朝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孔维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