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22民初2468号
原告:王文波,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宜寿,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环城社区沧浪西路南侧(烟草公司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红兵。 原告王文波与被告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王文波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文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文波负担。
审判员 梅乐寒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杨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