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26执恢304号
申请人:陈蓉,女,生于1974年1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罗玉蓉,女,生于1967年03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蒲林,男,生于1970年2月12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申请人陈蓉申请执行罗玉蓉、蒲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726执恢3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判长 余 宁
审判员 李安禄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钟正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