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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3执3623号之一

应从军、汪荷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应从军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1003执3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从军,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汪荷顺,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童雪群,女,1977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从军与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8)浙10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8年0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应从军执行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91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156元。但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1、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童雪群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汪荷顺坐落在东城××前村的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无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有车牌号为浙J×××××、浙K×××××车辆一辆,本院另案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各在台州市天恩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处享有50%的股权投资,本院另案依法进行了冻结。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无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登记信息。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1、经向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开立有住房公积金帐户。2、经向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4、因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对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童雪群在本院无其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汪荷顺在本院另有4件执行案件未履行;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在本院另有×件执行案件未履行。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23776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1229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从军,申请执行人应从军未有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现场调查笔录、约谈短信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荷顺、童雪群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1003执36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审 判 员 方可可

审 判 员 庞婷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胡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