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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2财保18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灿;朱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2财保18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兴磊,董事长。

被

申请人:贾灿,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朱艳华,女,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灿、朱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619.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法定孳息。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同等价值的财产为该诉讼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619.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786元,由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潘振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