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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执3269号之一

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绵阳众鑫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绵阳众鑫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3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34号。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绵阳众鑫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平。 案由行政处罚 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行审67号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执行,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进行查询,以及进行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情况,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马 净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