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5909号
原告:张建芬,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陈连华,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芬与被告陈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芬于2019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23元,由原告张建芬承担。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聪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