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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1民初5909号

张建芬与陈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芬;陈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5909号

原告:张建芬,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陈连华,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芬与被告陈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芬于2019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23元,由原告张建芬承担。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聪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