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83号
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
负责人:徐晓枫,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金,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张学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陆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