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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83号

83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学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83号

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

负责人:徐晓枫,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金,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张学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陆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