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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05执恢383号之一

侯志沣、翟喜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志沣;翟喜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705执恢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志沣,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被执行人:翟喜国,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志沣与被执行人翟喜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候志沣于2019年1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及0705民初2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裴新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焦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