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8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38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江,所长。 委托代理人许哲铭,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福荣,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运罚决字[2018]第330282511810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8日作出慈运罚决字[2018]第330282511810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慈运罚决字[2018]第330282511810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慈运罚决字[2018]第330282511810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乃权
审 判 员 周 红
人民陪审员 翁玲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姗姗 代
书 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