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20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政七街交叉口省汇中心****。
法定代表人:范国营,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向东,男,194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丽,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范国营,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审
被告:刘鹏飞,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正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向东及原审被告范国营、刘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4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正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正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正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李剑锋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彩娟
书记员王一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