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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恢1622号之一

曾焯泉、黄虾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曾焯泉;黄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恢1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焯泉,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黄虾,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原告曾焯泉与被告黄虾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顺法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黄虾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原告曾焯泉偿还人民币645113元,利息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以月利率20%按实际还款余额分段计至清还完毕日止,上述欠款和利息限被告黄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清还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18230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黄虾有银行存款合计2652.45元,本院已扣划2652.45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2602.4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黄虾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652.45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2602.4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恢16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曾焯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李海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龚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