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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执恢554号之一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继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继业;张克伟;熊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4执恢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继业,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克伟,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熊珊珊,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业、张克伟、熊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5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扣押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工地中联公司生产的ZR250C旋挖钻一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04执恢55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