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81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韩淑芬,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永城市亿嘉豪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南中原路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淑芬与永城市亿嘉豪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与永城市亿嘉豪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