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民初62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3035163J(1-1)。
法定代表人:台德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房产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4348758672M。
法定代表人:张胜荣,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全椒县房产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以减少社会矛盾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德敬
审 判 员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