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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1民初386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张巧华、张福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张巧华;张福胜;李海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21民初386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 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荷花路**。

负责人:罗泽良,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平云,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邵东县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宏构,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住邵东县该支行职员。 被告张巧华,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住邵东县/div> 被告张福胜,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住址同上/div> 被告李海玲,女,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住邵东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张巧华、张福胜、李海玲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3元,减半收取1510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唐佑华

人民陪审员  石 崇

人民陪审员  黄胜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