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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1执23号

赵立和、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1-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立和;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9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赵立和,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庆堂,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惠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62366299。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赵立和与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9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