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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民初41号

高自福与魏元孔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自福;魏元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民初41号 

原告:高自福,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现住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元孔,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景泰县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中泉路。

法定代表人:魏元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自福与被告魏元孔、第三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高自福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自福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高自福负担。       审 判长 张军忠     审 判员 刘雪莲     审 判员 胡琳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段延红     书 记员 宋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