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民初41号
原告:高自福,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现住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元孔,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景泰县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中泉路。
法定代表人:魏元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自福与被告魏元孔、第三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高自福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自福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高自福负担。 审 判长 张军忠 审 判员 刘雪莲 审 判员 胡琳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段延红 书 记员 宋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