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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802民初4157号

申请人高鹏鹏与被申请人运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鹏鹏;运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802民初4157号

申请人:高鹏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杰、黄学芬,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运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先革,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王泽,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鹏鹏与被申请人运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鹏鹏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鹏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永刚

人民陪审员杨永革

人民陪审员图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薛         晓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