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36号
原告:时瑞霞,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告:信子文,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告:李月娥,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瑞霞诉被告信子文、李月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告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时瑞霞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信子文、李月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时瑞霞申请撤回对被告信子文、李月娥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瑞霞撤回对被告信子文、李月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时瑞霞负担。
审判员 鲁丽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沅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