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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9民初36号

时瑞霞与信子文、李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时瑞霞;信子文;李月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36号

原告:时瑞霞,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告:信子文,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告:李月娥,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瑞霞诉被告信子文、李月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告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时瑞霞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信子文、李月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时瑞霞申请撤回对被告信子文、李月娥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瑞霞撤回对被告信子文、李月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时瑞霞负担。

审判员  鲁丽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沅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