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1013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6025876M。
负责人:陈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薇,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张琴,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运松,男,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与被告蒲运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诚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邱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