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81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王汉伟,男,1967年4月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孙永亮,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执行人:吕计美,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汉伟与孙永亮、吕计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与孙永亮、吕计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