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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5民初25号

王敬波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敬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25民初25号起诉人:王敬波,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忠,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2018年12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敬波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敬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乐亭县中堡镇老马坨村民委员会分配给起诉人王敬波承包土地1.5亩。2、要求按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赔偿起诉人王敬波自1999年起至分配给起诉人土地之日止的经营损失,现为人民币30000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王敬波系乐亭县中堡镇老马坨村村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诉人分得承包土地1.5亩。1998年7月,起诉人大专毕业,当时未就业且至今未就业。1998年底土地延包时,未分配给起诉人应分配的1.5亩承包土地。经起诉人每年索要,乐亭县中堡镇老马坨村民委员会至今不予分配。经起诉人上访主张权利,中堡镇人民政府答复让起诉人诉讼解决。起诉人认为,乐亭县中堡镇老马坨村民委员会不分配给起诉人1.5亩土地违反了土地承包法,也违反了乐亭县政府乐发(1998)28号文件第一项第五条第二点的规定(对因国家学生政策变化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前保留责任田,正式就业后收回)应当分配。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亭县在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乐亭县中堡镇老马坨村民委员会未分配给起诉人王敬波承包地,起诉人王敬波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人王敬波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起诉人王敬波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敬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卢秋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