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成安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郝**,男,193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李**,女,194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张**(曾用名张**),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郝**,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郝**,男,200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冀0402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银行存款1624356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岩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