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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2执34号

***、郝**、李**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郝**;李**;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成安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郝**,男,193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李**,女,194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张**(曾用名张**),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郝**,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郝**,男,200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冀0402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银行存款1624356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岩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