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63号
原告:孙岩,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陆雪梅,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 原告孙岩与被告陆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孙岩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岩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孙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孙岩负担。
审 判 员 张东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文媛
书 记 员 徐玥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