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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63号

孙岩、陆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岩;陆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63号

原告:孙岩,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陆雪梅,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 原告孙岩与被告陆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孙岩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岩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孙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孙岩负担。

审 判 员 张东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文媛

书 记 员 徐玥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