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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3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薛春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薛春桃;周叶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31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泰南路**保利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318207。

负责人:贺春林。

被

申请人:薛春桃,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

申请人:周叶生,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薛春桃、周叶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薛春桃、周叶生名下的银行存款316439.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出具的保函为此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春桃、周叶生名下的银行存款316439.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威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