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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3执保62号

唐小红与陈朝文等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小红;陈朝文;王丽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123执保62号 唐小红、陈朝文、王丽红: 关于申请保全人唐小红与被保全人陈朝文、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湘1123民初8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对该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保全人唐小红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8年11月12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五里*号楼**层**被保全财产进行司法查封时,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告知该被保全房产所有权于2010年3月30日已经转移登记他人,不能办理查封手续,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供有丰台区晓月苑五里*号楼**层**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2018)湘1123民初8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五里*号楼**层**房产的被保全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已不属于被保全人陈朝文、王丽红所有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湘1123民初8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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