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213执2606号
申请执行人:舒明光,男,193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舒存良,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柳丹书,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舒明光与被执行人柳丹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柳丹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行为,认为应当延长失信期限或符合再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