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1财保9号
申请人:夏满意,1998年1月10日出生,学生,住丰县。
被
申请人:袁东明,1976年3月9日出生,居民,住丰县。 2018年12月23日23时许,案外人闫成驾驶被申请人袁东明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254省道43公里570米处,碰撞隔离花坛后碰撞案外人李想驾停的苏A×××××号小型轿车,致乘车人夏冬锋(夏满意之父)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闫成弃车逃逸。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夏满意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东明名下的房产一处。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满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袁东明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合苑小区民逸园10栋4单元602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海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