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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4民初3831号之二

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云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余长福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云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余长福;余志锋;杨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4民初3831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8492238X9,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南站工业集中区B区A-05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孙雪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云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0694867074,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旺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余长福。

被告:余长福,男,1954年4月5日生,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余志锋,男,198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杨云霞,女,198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骏丰公司)诉被告苏州云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余长福、余志锋、杨云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骏丰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骏丰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973元,(此款已由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卫红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叶 涛

书 记 员  陈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