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4民初3831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8492238X9,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南站工业集中区B区A-05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孙雪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云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0694867074,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旺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余长福。
被告:余长福,男,1954年4月5日生,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余志锋,男,198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杨云霞,女,198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骏丰公司)诉被告苏州云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余长福、余志锋、杨云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骏丰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骏丰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973元,(此款已由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新骏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卫红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叶 涛
书 记 员 陈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