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822行初8号 起诉人冯友苗,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2019年1月2日,本院收到冯友苗的行政起诉状,因不服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于2017年10月9日对其作出的安观公(十里)行罚决字(2017)0989号行政处罚决定,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冯友苗于2018年8月就此案提起行政诉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因冯友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2018年10月9日,本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现冯友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冯友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流生
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
人民陪审员 刘 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米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