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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行初8号

冯友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冯友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822行初8号 起诉人冯友苗,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2019年1月2日,本院收到冯友苗的行政起诉状,因不服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于2017年10月9日对其作出的安观公(十里)行罚决字(2017)0989号行政处罚决定,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冯友苗于2018年8月就此案提起行政诉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因冯友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2018年10月9日,本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现冯友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冯友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流生

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

人民陪审员  刘 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米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