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6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衣某,男,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潘某,男,现住栖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某位于栖霞市的一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坤
审判员 隋连海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