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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6执128-3号

衣某、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5-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衣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6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衣某,男,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潘某,男,现住栖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某位于栖霞市的一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坤

审判员  隋连海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