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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692号

韦就邦与黄龙、吴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韦就邦;黄龙;吴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7692号

原告:韦就邦,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黄龙,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吴静,女,1987年4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南湖名都广场****。

负责人:宣浪。 原告韦就邦诉被告黄龙、吴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就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韦就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就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韦就邦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就邦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胡歆怡

人民陪审员  黄美莹

人民陪审员  黎小活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