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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7605号

迟晓与辛泽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迟晓;辛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7605号原告迟晓,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革,青岛城阳馨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泽杰,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圣,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伟,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晓与被告辛泽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辛泽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珂

审 判 员  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瑜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