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南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鲁,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珊,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上诉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珊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民初12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但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系民间借贷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债务,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二笔民间借贷债务,已经由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现正由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四川省崇州市,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吴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