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922刑初61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学文,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丁孝贤,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8)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学文犯强奸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左金辉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刘小兵、肖正江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学文及其辩护人丁孝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项学文与被害人张某结识并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7月8日23时左右,被告人项学文躲在被害人张某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小区14栋1单元一楼楼下,看到被害人张某朋友彭某开车送被害人张某回家,在被害人张某下车路过楼梯口时,被告人项学文在楼梯口用手捂住被害人张某的嘴巴不让其喊叫,并将被害人张某强行拖拽至其车牌为湘H×××**的绿色丰田越野车上,在被害人张某不愿上车的情况下,被告人项学文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项学文控制住被害人张某,并驾驶车辆追赶送被害人张某朋友彭某的车辆至桃江县桃花江镇南环线附近,在追赶未果的情况下掉头,在经过桃花江镇花苞洲桥附近时,被害人张某打开车门想要离开,被告人项学文停车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后继续行驶,将车停在了南环线花桥路口往浮邱山方向的辅道里,在车内殴打被害人张某,并在被害人张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强行扯破其裙子及内裤,将自己的阴茎放在被害人张某大腿内侧想插入被害人张某的阴道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张某的挣扎而未成功,被告人项学文在被害人张某体外射精。至7月9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项学文送被害人张某回家后开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对被害人张某衣物内提取的生物成分进行分析比对,系被告人项学文所留。案发后,被告人项学文于2018年8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对被告人项学文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项学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彭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项学文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项学文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请求对被告人项学文从轻处罚。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委托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项学文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2019年1月4日作出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项学文一贯表现一般,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一般,再犯罪风险一般,生活来源一般,监管条件一般,建议慎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学文违背妇女意志,当场使用暴力,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项学文犯强奸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项学文在强奸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项学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项学文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项学文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项学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项学文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项学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左金辉
人民陪审员 刘小兵
人民陪审员 肖正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彬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