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5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平,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殷宝根,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
被执行人:湖州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金茂广场B座12B01室至12B03室(14楼)。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振平、殷宝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殷宝根在(2019)浙0502执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宝根银行存款人民币67265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陆学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爱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