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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4司惩1号

凌荣光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当事人
凌荣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粤0784司惩1号被拘留人:凌荣光,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澳门居民,现住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根维与被执行人凌荣光、严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8)粤0784执14号],查明被执行人凌荣光拒不履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凌荣光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