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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刑初12号

毛文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毛文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4刑初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文启,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陵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8)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文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文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20时40分,被告人毛文启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汽车,沿卞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毛文启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毛文启以投案自首的方式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文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毛文启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2019年1月9日,本院向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发送(2019)鲁1324刑初12号调查评估委托书,对被告人毛文启是否适用缓刑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文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予以考量,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到山东省兰陵县向城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文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李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