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19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会,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福贝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娇,总经理。
上诉人李明会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福贝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4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李明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明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上诉人李明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谢颂琳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阎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