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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14189号

王志良与胡星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志良;胡星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4189号

原告:王志良,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胡星裕,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安,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良与被告胡星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志良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锦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懿翎 代

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