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4189号
原告:王志良,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胡星裕,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安,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良与被告胡星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志良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锦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懿翎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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