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民初704号
原告:淮安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潘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祝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婷,女,199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亮(系被告冯婷的父亲),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淮安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7元,减半收取计3713.5元,由原告淮安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辉
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
人民陪审员 葛景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毕 颖